当前位置:
>
业界动态
>
详情
>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28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发展基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
的意见》(国发〔2013〕33 号)、《国务院关于铁路发展基
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52 号)的要求,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铁路发展基金是中央政府支持的、以财政性资
金为引导的多元化铁路投融资市场主体。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要按照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充分考虑铁路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
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保护投资
人合法权益。发展基金税收政策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铁路发展基金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吸引社会
资金投入,扩大铁路建设资本金来源,贯彻国家战略意图,
围绕国家发展规划目标,主要投资国家批准的铁路项目。
第四条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15-20 年。中国铁路总公
司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及铁路发展基金主发起人,积极
1 吸引社会投资人,依照《公司法》通过约定和承诺共同发起
设立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
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与社会投资人签订出资人协议,确定
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管理基金公司,保证社会投资人
按约定取得稳定合理回报。社会投资人作为优先股股东,不
直接参与铁路发展基金经营管理。
第五条铁路发展基金投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
向,主要用于国家批准的铁路项目资本金,规模不低于基金
总额的70%;其余资金投资土地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提
高整体投资效益。
第二章股东
第六条投入铁路发展基金的中央财政性资金,记作中
国铁路总公司的国家资本金,资金来源包括铁路建设基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辆购置税。
第七条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中央政府的出资人代表,
是基金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筹备设立铁路发展基金。
(二)按照《公司法》、与社会投资人签订的出资人协
议、基金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按照国家铁路投资政策和铁路发展基金投资方
向,提出铁路发展基金年度募集规模建议,落实国家关于铁
路项目批复要求和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提出铁路发展基金年
2 度投资项目安排意见并备案。
(四)与社会投资人协商约定稳定合理回报水平,并承
诺社会投资人及时足额获得约定回报。
(五)向社会投资人提供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满时回购
其出资的承诺,并按规定进行回购。
(六)接受基金公司委托,作为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管
理人,行使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社会投资人作为基金公司优先股股东,按约定
优先获得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享有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权、收益权等权利,履行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中国铁路总公司会同社会投资人按照《公司法》
和本办法签订出资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
第三章基金公司
第十条基金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要求,制定铁路发展基金年度募集方案、
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要求,委托中
国铁路总公司进行投资管理。
(三)制定土地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方案并组
织实施。
(四)负责铁路发展基金日常管理和核算,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投资报告等。
3 (五)编制铁路发展基金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制订收
益分配、社会投资人退出基金等方案。
(六)及时、足额向社会投资人支付稳定合理回报。
第十一条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方式或设立子基金等
方式筹集资金,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GP/LP)等方式设
立。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期限不超过一年期的债券或银行
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弥补因日常运营产生的
流动性缺口。
第十二条基金公司首次发行、增资扩股均按股份票面
金额发行股份。
第十三条基金公司优先股发行条件、投资回报等按国
函[2014]52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铁路发展基金以委托投资管理人运作为主。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人为中国铁路总公
司,基金公司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六条基金公司对所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可自行管理
或实行委托投资管理,投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等项目。
铁路发展基金不得用于担保、期货交易、衍生金融产品
等高风险领域,临时闲置资金可以存款形式存放于银行和开
展银行间市场业务。
4 第十七条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在建合资铁路项目中,需由
铁路发展基金出资的,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基金公司
按其剩余出资金额和股比完成后续出资。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中国铁路总公司保证社会投资人获得稳定合
理回报,具体回报水平按照募集时的市场等情况,与社会投
资人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社会投资人根据约定优先获得稳定合理的投
资回报,不再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基金公司股东取得的投
资回报为税后分红。
第二十条基金公司当期自身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支付社
会投资人约定回报时,中国铁路总公司对基金公司予以补
足。
第二十一条基金公司自身可分配收益超过社会投资人
约定回报后,超出部分先补偿铁路总公司累计承担补足部
分,其余留作中国铁路总公司对铁路发展基金的新增资本
金,待清算时上缴国库。
第六章退出
第二十二条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内,中国铁路总公司
不得退出,社会投资人出资到位一年后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满时,由中国铁路总公
5 司提出续期或清算方案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
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铁路发展基金续期的,社会投资人有权选择
退出;需要清算的,按批准的清算方案实施。中国铁路总公
司按原始投资额以现金方式回购社会投资人出资。
第七章财务会计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基金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国铁
路总公司对其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公司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中国铁路总公司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报送中国铁路发展
基金年度投资报告。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对发展基金资金投向和年度安排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基金公司按照本办法和基金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基金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交
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