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多经投资集团在海外的项目可申请取得的中国政府扶持

发布时间:2014-11-28

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China  Railway  Investments  Group Limited
 
 

CRIG在海外的项目可申请取得的中国政府扶持
 
1、根据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取得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国家立项批文;
2、根据2009年商务部5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取得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国家商务批文、批准证书;
3、根据中国政府关于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政策法规,申报取得中国政府有关海外中国经贸合作区的批文、批准证书、资金及物资等扶持。相关政策法规是:
3.1、2008年2月18日,国函[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意见的批复》,中国国务院批准了由中国10个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推进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的意见》。
3.2、商合发[2008]431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3.3、商财发[2008]211号《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每个合作区可享受合作区发展资金(开办费用补助3-5亿元人民币,中长期扶持贷款2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3.4、2010年4月15日,商务部合作区办公室《中国政府对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支持政策措施》。
中国政府对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支持政策措施
2010-04-15 14:13  合作区办公室
 
中国政府支持有实力的中国企业到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共赢合作,以促进与驻在国的共同发展。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合作区,要按照市场规则、平等互利、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企业决策、商业运作的方式,注重投资实效和投资安全。中国政府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为企业到境外建设投资平台创造条件、提供支持,给予国别引导和产业指导。目前,中国政府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的主要政策措施有以下几点:
一、凡经政府批准、确认、考核通过的合作区,在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境外经贸合作区资金管理办法》、《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考核暂行办法》的前提下,可享受合作区发展资金的支持。
二、相关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贷款条件的建区和入区企业,积极提供必要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三、对投资到合作区的设备、原材料和散件,按政府统一规定的退税率和其它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落实和完善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的所得税政策。
四、简化项目审批和外汇审查手续,合作区相关业务人员出国手续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
五、合作区建设所需施工器械(含配件)、工作人员自用的办公生活物资,以及其它从国内运出返回的物资免于检验;对运往合作区的原材料、全新机器设备、施工材料(包括安装设备)优先安排实施检验检疫。提供进出境通关便利。
六、通过双边途径,就合作区的土地政策、税收政策、劳工政策、基础设施配套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等加强与驻在国政府的磋商,为合作区建设提供支持。切实维护好我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投资和人员安全。
七、针对合作区建设特点,研究增加保险品种,为建区和入区企业提供国别风险分析咨询、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等一揽子保险服务。
八、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就合作区建设的有关知识、我对外投资合作的方针政策、驻在国法律制度、风俗习惯、企业社会责任等提供培训服务。
 
3.5、2010年12月9日商务部合作区办公室《关于报送境外经贸合作区评价指标统计报表的通知》。
3.6、2010年8月17日商务部合作区办公室《关于加强境外经贸合作区风险防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7、2011年4月12日商务部合作区办公室《合作区风险防控和安全防范的政策依据和基本要求》。
3.8、2011年3月11日《商务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3.9、商办函[2010]693号《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加强经济贸易合作区风险防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10、商合发[2010]313号《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3.11、商合发[2010]348号《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4、根据财企[2005]255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申报取得每个南苏丹项目的中国政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支持标准:专项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且支持比例不超过可享受支持的前期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国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具体类别和支持比例比照境外农、林、渔合作项目执行)。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5.境外研发中心专利注册费用。
对我国企业境外研发中心的国外专利注册费用予以补助,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注册费用的50%。
6.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每人补助不高于500元。
(二)贷款贴息。
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支持限额。
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均按同一企业核算。
 
5、根据财企[2000]467号,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及《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取得CRIG公司、CRIG海外公司及有关关联公司实施海外项目的中国政府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30—300万元人民币)。
6、根据中国政府非洲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贷款的有关规定,申报取得中国国家开发银行CRIG公司、CRIG海外公司及有关关联公司的非洲中小企业专项贷款。
7、根据商务部令2011第1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商务部令2011第2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申报取得中国政府对CRIG公司、CRIG海外公司各个项目的物资援助。
8、根据商援字(2011)80号《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援非农业技术示范中心项目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申报取得CRIG公司、CRIG海外公司各个农业项目的资金援助及技术援助。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申报取得CRIG公司、CRIG海外公司各个项目由中国施工单位承包施工的批文、批准证书。
10、根据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3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5第14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及《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申报办理CRIG公司、CRIG海外公司各个项目中国派去工作人员的手续。
11、根据国家能源安全及能源战略储备有关政策法规,申报CRIG公司、CRIG海外公司石油落户中国沿海地区建立石油保税区(或保税库),进行商业石油储备,中转、加工、销售,配合政府战略石油储备工作,取得土地、银行信贷、财税、海关等各个方面的政策优惠支持。
 
 
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