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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苏丹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招商

发布时间:2011-11-18

南苏丹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招商
 
CRIC公司及CRIC非洲控股有限公司在南苏丹共和国规划的国际机场及保税区所在区域,投资建设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将该合作区建成为集科技、教育、生产、商贸、会展、仓储等为一体的现代化国际经贸合作区,建成为中国的优势产业在南苏丹以致于整个非洲的产、供、销集群中心及总部经济所在地。现招商中国企业入区投资兴业。
一、南苏丹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项目背景
中非友谊,源远流长。2011年7月9日,南苏丹共和国成立,中国政府即日宣布承认南苏丹共和国,并即日起与贵国建立大使及外交关系。中方愿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贵国各领域友好合作关系。
中国政府支持有实力的中国企业到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共赢合作,以促进与驻在国的共同发展。投资建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就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政府对于设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有关的政策主要如下:
1、2008年2月18日,中国国务院批准了由中国10个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推进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的意见》(国函[2008]17号);

  • 《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暂行办法》(商合发[2008]431号);
  • 《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商财发[2008]211号);
  •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5]225号);
  • 《非洲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贷款》(中国国家开发银行);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1号);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商财字[2011]57号);
  • 《关于促进援非农业技术示范中心项目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援字[2011]80号);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
  •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2010]313号);
  •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商合发[2011]64号);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根据以上政策,中国政府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主要有以下8项支持措施:
1、凡经政府批准、确认、考核通过的合作区,在符合中国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境外经贸合作区资金管理办法》、《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考核暂行办法》的前提下,可享受合作区发展资金的支持。
  2、相关金融机构对符合中国国家政策规定和贷款条件的建区和入区企业,积极提供必要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3、对投资到合作区的设备、原材料和散件,按中国政府统一规定的退税率和其它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落实和完善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的所得税政策。
  4、简化项目审批和外汇审查手续,合作区相关业务人员出国手续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
  5、合作区建设所需施工器械(含配件)、工作人员自用的办公生活物资,以及其它从中国国内运出返回的物资免于检验;对运往合作区的原材料、全新机器设备、施工材料(包括安装设备)优先安排实施检验检疫。提供进出境通关便利。
  6、通过双边途径,就合作区的土地政策、税收政策、劳工政策、基础设施配套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等加强与驻在国政府的磋商,为合作区建设提供支持。切实维护好中国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投资和人员安全。
  7、针对合作区建设特点,研究增加保险品种,为建区和入区企业提供国别风险分析咨询、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等一揽子保险服务。
  8、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就合作区建设的有关知识、中国对外投资合作的方针政策、驻在国法律制度、风俗习惯、企业社会责任等提供培训服务。
南苏丹建国不久,百业待兴。对南苏丹中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投资设立有着客观的需求。
 
二、南苏丹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产业规划
计划占地面积300平方公里、总投资300亿美元。
由CRIC公司及CRIC非洲控股公司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进行土地平整,水、电、气、道路、通讯、燃力、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入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配套用房建设。
合作区内设生产加工区、商务区、物流仓储区、生活服务区、科技园区、教育园区、农业园区、畜牧业园区、林业园区等。
引进交通、能源、资源、农业、轻工、冶炼、电子等多种领域有实力的中国企业入区投资办实业。
 
三、南苏丹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方向
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组团推动、滚动开发”的建设模式,合作区建设既考虑当前入区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也考虑到今后企业优化的需要。广泛借鉴先进的建设经验,参照中国政府关于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管理办法,以及南苏丹政府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立足长远,建设和逐步完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使合作区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行,确保合作区规划有序、整体功能配套、扩展能力强,可持续发展。通过引导中国企业入区发展,实现两国优势生产要素的有效结合。
 
    四、CRIC公司及CRIC非洲控股有限公司首批组织成立下列公司,这些公司的总部入住合作区:
1、CRIC南苏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2、CRIC南苏丹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3、CRIC南苏丹机场建设有限公司
4、CRIC南苏丹拉穆港有限公司
    5、CRIC南苏丹通讯有限公司
    6、CRIC南苏丹公共汽车交通有限公司
7、CRIC南苏丹航空有限公司
8、CRIC南苏丹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9、CRIC南苏丹建筑材料生产有限公司
10、CRIC南苏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CRIC南苏丹水务有限公司
    12、CRIC南苏丹电力有限公司
    13、CRIC南苏丹燃气有限公司

  • CRIC南苏丹城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15、CRIC南苏丹物业发展及管理有限公司
    16、CRIC南苏丹保安有限公司
    17、CRIC南苏丹贸易有限公司
    18、CRIC南苏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19、CRIC南苏丹国防建设有限公司
    20、CRIC南苏丹首都建设有限公司
    21、CRIC南苏丹石油开发有限公司
22、CRIC南苏丹银行有限公司
 
    五、南苏丹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的有利形势
中国政府给予了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一系列优惠政策和特殊政策。
南苏丹政府将南苏丹中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项目交给CRIC公司及CRIC非洲控股公司投资设立,并就合作区的建设,中国企业的入区投资兴业,在项目立项审批、土地划拔、财政、税务、金融、外汇、人员出入境、通关、保险等方面提供政策保障。
南苏丹政府将南苏丹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作为南苏丹经济特区批准立项。在中国政府及南苏丹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南苏丹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将充分发挥良好的平台作用,吸引大批优秀企业入住,为“中国制造”迈向“南苏丹制造”的转变创造良好生产环境、经营环境、人居环境。
 
     六、项目招商
     欢迎交通、能源、资源、通讯、科技、农业、林业、畜牧业、轻工、冶炼、电子、酒店、饮食、文化、房地产等多种领域有实力的中国企业入区投资办实业。